05-我的心臟支架理賠-評議中心個人感受篇.png

評議中心的評議結果,投資型商品在100萬元,非投資商品在10萬以內,金融業者必須接受。評議書只要經送法院核可後,就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備同一效力。

白話說,你不需要上法院、請律師,透過評議中心的幫助,依樣可以得到與法院民事判決相同效力的結果。再次強調一次,是民事判決。跟錢有關的爭議,可以透過評議中心向金融機構爭取。那跟錢沒有關係的事情呢?很抱歉,評議中心完全無法受理。

以我的心導管理賠案件來說,我覺得,依照保單條款,保險公司應該要怎麼賠,我必須提出我認為應該的計算方式:「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各項比率,這樣就是22500元*2.59倍,所得58275元就是我個人認為保險公司應該賠給我卻沒有理賠的金額。

接著,我可以繼續提出延遲理賠保險金,這是保險法規定的年利率10%的,我需要提出從哪年哪月哪日開始計算,算到哪一天為止,共計有幾日,再計算保險公司應該給付給我的延遲理賠保險金。如果你覺得還有什麼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的數字,你也可以提出申請。這些數字,就是第二階段申請評議的申請書內容。

如果在此評議中心的調處會議中,保險公司認同你提出的數字,或者是雙方經過調處後彼此同意調處的結果,那我的計算方式得到58275加上利息,保險公司同意支付,就算是調處成功,一切圓滿結束。那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共識,那就是後續招開評議委員會,由專業委員審理後判定結果。如果最後的結果還是不滿意,最後還是可以到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所以,評議中心是不是很親民呢?

如果您已經看過我之前寫的時序表,保險公司早在我第3月12日發現理賠金額有疑問的隔天,立刻將差額58275加上利息全部都匯到我的帳戶了。如果你覺得保險公司未依照條款理賠,你希望保險公司做出精神賠償、逞罰性補償,對不起,過去沒有一件案例判決保險公司需要補償保戶精神賠償或者逞罰性的補償,所以,這點不用浪費時間寫。那你會想問,保險公司沒有依照約定理賠,不用負責任嗎?麻煩您翻閱所有保單條款,有沒有針對保險公司理賠缺失的處罰條款?如果保單條款上面沒有,那我只能回答說,保險公司有疏失,沒責任。保險公司在給付延遲理賠保險金的10%利息後已經補償了疏失了。

那保險公司只要找藉口,故意不支付我應有的理賠金58275元,被我發現抗議後,補償我延遲利息就好了,沒有任何責任嗎?被我抓包後只用多賠我兩三百塊錢的延遲利息就沒事了,如果沒抓到,58275就省下來了,是嘛?您覺得呢?

調處會議的召集人,很明白的告訴我,我的案例就是評議中心存在的價值或許是醫療進步的結果、造成過去保單條款解讀上不利於保戶,評議中心依據現行的法規,站在有利於保戶的立場來解讀過去的條款,避免保戶單獨面對保險公司,比我更複雜的理賠案例,只要評議中心受理過相關案件並做出對保戶有利的立場,保險公司將來再遇到相似的案件,只要保戶向保險公司提出,保險公司大概都會乖乖的理賠給保戶。因為鬧到評議中心的結果,最後保險公司還是要賠,保險公司還會因為理賠申訴率提高,會造成保險公司將來推出新保單的審查期間延長等等後果調處會議召開,申訴人不用繳交任何費用,保險公司可是要另外付費給評議中心的。不然保險公司怎麼會派五個人來參加這個小小的調處會議?

最後,我要把調處中心最後簽訂的文件內容敘述標示出來。

上開記載要旨經兩造閱覽後確認無誤。本次到場之人所為陳述、所提之各種說明資料或協商讓步事項,除已公開、依法規定須公開、或經上開陳述人或提出之人同意公開者外,應保守秘密。

因為上述這段文字,我不敢把我向評議中心申述的問題,以及最後處理的結果列為文章內容。這也是我隔了十一天才寫出評議中心的個人感受篇主因。文章中所提的理賠金額58275以及延遲利息早在開會前三個月就已獲得保險公司給付了,與7月3日評議中心調處的內容完全無關。

相關更複雜的申訴、文字更艱深的條款、歷史更久遠的行政函釋,將在後續的文章之一一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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