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我的心臟支架理賠-評議中心申請時序表.png

評議中心是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設立的,能迅速有效地處理消費者與金融機構產生的民事爭議,對消費者而言更是完全免費,評議結果在一定額度之下與法院的民事判決具備相同效力。整個評議階段最重要的是申請的時間限制,稍不留意將導致案件不受理,故將本人的申請評議過程以時間序列說明如下。

3月12日,我先經由免付費電話,進行了金融評議中心的第一階級申訴。在評議中心立案前,必須要先與被申訴公司反應問題,如未獲回應或不接受回應結果,評議中心才會受理評議 。我申訴的問題,就是保險公司未依保單條款理賠。

4月1日,我以評議中心的評議申請書,經由郵寄方式再次提出申訴。在檢視民國83年購買的保單,發現除了我申請理賠的住院醫療險外,尚有保險公司超收保費問題,另外在民國84年全民健保實施,為確保保戶權益,保險局曾多次發函要求保險公司修改實支實付住院醫療險與意外險的修正方式,後續新增的問題並未記錄在3月12日的申訴案件中,必須重新立案,將來若有需要進行第二階段申請評議時,評議中心才能受理。
 
6月10日,我以書面方式送出了第二階級申請評議的評議申請書。這些時間點非常重要,我是在4月11日收到保險公司的電子郵件通知,依規定就是要在收文後六十天內提請評議。這些申訴流程規定或者超過申訴時間,評議中心都可拒絕受理案件。
 
6月27日,我接獲電話通知,評議中心將於7月3日召集雙方進行調處會議。
 
7月3日下午兩點,調處會議召開。約四點三十分,雙方同意調處結果,依評議中心規定,相同申訴案件不受理第二次申訴,所以我的心導管理賠案件到此結束。
 
調處會議是第二階段申請評議評議申請書中勾選事項,如果不接受調處會議,或是會議結果沒有共識,評議中心將會召開會議審理案件,評議結果在一定額度下業者都必須接受。評議結果經送法院核可後,就與民事確定判決具備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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