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理賠有問題,怎麼辦.png

第一步驟:請保險公司說明。如果您接受保險公司的說法,那您大概也不會看到這篇文章。

第二步驟:向財團法人金融評議中心申訴。可由電話或書面進行申訴申訴後,您會在30天內收到保險公司回復;如不接受保險公司說法,可在收到回覆後60天內提出二次評議,屆時會有評議委員依據雙方資料招開會議處理,處理結果具有一定之法律效力。

第三步驟:金管會民意信箱申訴。如果申訴內容屬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3條第2項,請先退回步驟二。

第四步驟:法院。如您覺得有必要的話,可以直接進入此階段。

 

保戶與保險公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保險公司的每張保單條款中會有更精確的規定。

保險法於民國108年01月16日修正後,以下兩點與理賠有重大相關

一、保險法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 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 延利息年利一分。

也就是說,當保戶交齊申請文件後,保險公司必須在約定期限內〈15天〉給付保險金,如果未於約定時間內給付,必須另行給付延遲理賠保險金額的年利率10%作為賠償。

二、保險法第65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這點是說:申請理賠必須要在兩年內提申請,超過兩年就保險公司就可以拒絕理賠。

 

一般非身故/全殘的醫療險理賠必備證明文件為:

一、理賠申請書。理賠申請書請務必親筆簽名,切勿由他人代簽。

二、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請尊重醫院或者醫生專業。

三、收據。有些保單規定必須使用正本收據。在醫療院所申請時可申請多份收據,但只有一份是正本,其他會蓋有"與正本相符"的印章,這些都算是副本收據,請務必將正本保留給需要使用正本收據才能理賠的保單使用。

 

文件齊備了,也希望保險公司能迅速理賠完成,附上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的申請評議統計資料,提供給大家挑選合適的保險公司。

107~108年保險公司申請評議統計:http://ins-info.ib.gov.tw/customer/RPT-07090901.aspx

最後再提供免費的申訴管道:金融評議中心、金管會民意信箱。

金融評議中心:https://www.foi.org.tw/Article.aspx?Arti=44&Lang=1&Role=1

金管會-民意信箱:https://fscmail.fsc.gov.tw/swsfront35/SWSF/SWSF0101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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