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長輩在說,領到保險金,才知道保險的好。
現在我要說,申請過理賠,才知道保險公司的差異。
為了理賠給付通知書上的一句話,我認真推薦我認同的這家公司。
以健保身分就診,保險計畫提高1.35倍。
故事發生在民國83年,那是一個沒有全民健保的年代。
爸爸幫我買了人生第一張保單,保單上有個詢問事項,問我有無社會保險?我是大學在學生,所以我勾選了:無社會保險。
就是勾了這個無社會保險的選項,讓我徹底認識了保險公司的差異性。
民國84年全民健保實施,原本已經購買實支實付險的要保人,繳交的是沒有全民健保基礎前提下的保費,所以保險局連下多道行政函釋,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調降保費或者調整保單等方案來維護要保人權益。
健保實施的衝擊,應該到此完全結束,主管單位主動要求保險公司修正條款,保險公司也依行政函釋糾正,保戶權利獲得保證,空氣是多麼清新,世界是多麼美好阿!
保單條款有個自費就醫的規定,簡單說,就是以社會保險身分購買實支實付險的要保人,因為繳的是較低費率的保費,最後以自費方式享用醫療資源,所以保險公司依條款規定可以將理賠金額依原本約定的金額打折給付給要保人。這本來就是條款上的約定,沒有任何問題。
那問題在哪裡?今天我是無社會保險身分投保,繳交的是沒有健保保障的保費,在健保實施後,又以健保身分就醫,那保險公司該怎麼賠?對不起,保單條款上面沒有寫這點。
綜合以上兩點,不管是以社會保險身分、或是以非社會保險身分投保,當你以健保身分就醫時,保險公司理賠的金額是一樣的。規定如此,沒有違法。不合理,但是真的沒有違法。
台財保字第840123987號、說明六內容:
超收保費,應予退還,若有理賠不足,則予追補;如有爭議,應以有利於保戶權益為處理原則。
保險公司說,我應該自己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投保身分!
我的疑問是,我投保的時候,沒有全民健保,我當時是學生,只能用非社會保險身分來購買保險。
向評議中心申訴的結果,評議中心不受理條款上的爭議。
主管機關保險局的民意信箱說,保險公司沒有違反條款。
健保的實施,又不是我造成的。
為什麼當年的誠實告知,卻因健保實施後讓我多繳了保費?
以健保身分就診,保險計畫提高1.35倍。
這個規定,好像就解決了我的疑問。
那我當年投保的保險公司怎麼沒有提供這個服務?
因為這是好的保險公司送給保戶的!
因為這是好的保險公司的額外提供的!
行政函釋中沒有這條規定,但是符合保戶利益。
我被圈粉了!
我成為這間保險公司的業務!
保險是每個保戶一輩子的保障,在保戶無法預期的事件發生時能有所補償。
全民健保的實施是意外,超出了保險公司與保戶的預期,這不就是展現保險價值的時刻嗎?
在最危急的時刻,保險公司的價值就此展現。
B公司不是不好,是A公司表現得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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